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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05月27日 15:07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2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文件,强化“采验分离”“谁使用谁管理,谁签字谁负责,专业人办专业事”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验收范围包括用学校资金采购的货物(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国有资产验收主要以合同内容为依据,按照项目类型及额度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第三方四种验收,高一级验收要以低一级验收为基础,具体内容如下:

(一)三级验收:即到货验收,是指对采购合同或协议、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之间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产品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等要素之间是否完全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设备外观有无破损,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三级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完成后由三级采管员在采购与资产管理系统上传货物图片(包含货物品牌、规格型号和外观)、三级验收单(见附件1)、发票及验收视频。

(二)二级验收:即调试验收,是指对到货产品安装运行后,进行功能、技术指标调试以及整机统调、测量仪器检测等,检查物资设备性能指标、配置、技术参数与质量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提供人员培训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售后服务预计是否能够实现等;二级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协助,验收完成后由二级采管员在采购与资产管理系统上传二级验收单(见附件2)和仪器设备等调试运行视频。

(三)一级验收:即复核验收,是指重点发挥相关专业专家优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仪器设备中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参数、功能指标进行逐项核查验证,对仪器设备是否满足使用需要做出判定,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不能以签字代替验收评价与结论;一级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专业专家1-2人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数量为单数)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一级采管员在采购与资产管理系统上传一级验收单(见附件3)和验收视频。

(四)第三方验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应当进行需求调查的四类项目及个别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或含有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项目需进行第三方验收,验收完成后由一级采管员在采购与资产管理系统上传第三方验收报告和验收视频

参与验收的部门人员和专家全部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始验收。各级验收负责部门须对验收过程进行拍照及视频录像,照片要全方位多角度清晰拍摄,应包含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及外观等;现场人员及设备运行情况以视频形式录制,时间约为1-2分钟。

第四条 根据验收项目类型,分为简单项目与复杂项目。简单项目是指所购物品全部为省财政厅集采目录内物品或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且不含有进口设备及大型仪器设备(单价3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他项目均属于复杂项目。

(一)简单项目根据项目金额不同只进行三级验收、二级验收:

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进行三级验收;

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进行二级验收。

(二)复杂项目进行一级验收。

(三)第三方验收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结论;对拟进行第三方验收的项目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第三方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资产单价1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的物品,低值易耗品只进行三级验收。

第六条 工程验收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豫医专202116)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服务类项目由使用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验收方式验收。
  第八条 验收管理

(一)国有资产验收应严格落实“采验分离”的原则。按照验收流程只进行三级验收的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采购人与验收人不能为同一人;需进行二级验收和一级验收的项目,参与采购的项目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项目验收。

(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验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时间自项目交付起30日内完成,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0日。如不能按期验收,相关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三)资产管理处协同审计处、财务处每半年一次采取抽查等方式核查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验收入账情况,核对资产明细账,确保账账、账实、账卡“三相符”。
  第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中止验收并要求供货商按照合同要求予以调换,如因原型号产品停产、升级换代等原因无法按照合同供货的,履行以下处理流程:

(一)涉及变更资产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涉及变更资产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委会审定。
  (二)上述办法仍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时,资产管理处通知相关单位部门终止合同执行,涉及合同纠纷的依法解决。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验收单位部门及验收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和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组织验收,或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验收标准等导致验收不实的,将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应该验收而未履行验收手续的采购事项,财务处不得办理资金结算,否则,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验收人、证明人对相应国有资产验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四)供应商在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不配合学校开展验收等行为的,将其列入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其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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