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意见》(教财〔2023〕9号),规范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出让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租金的行为称为国有资产出租;以无偿方式出让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称为国有资产出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下列要求:
(一)闲置资产;
(二)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三)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四)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租赁资产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他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授权、程序规范、效益优先、风险可控、收益上缴”的工作原则。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本着“谁使用谁管理”和“公开竞价招租(以下简称公开招租)”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其过程公正透明。公开招租参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需求,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
(三)负责委托评估公司对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
(四)负责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规范管理,并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提出督查意见;
(五)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的登记、统计汇总及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时限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申报审批材料(见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向评估公司提供租金评估所需材料(按评估公司要求提供);
(二)负责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
(三)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缴租金,督促承租者整改违约行为,按照签订的租借合同及租户名称建立台账;
(四)协助财务处加强收入管理和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五)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处职责:
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以下审批流程:
(一)归口管理部门对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二)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审批材料,具体如下:
1.出租、出借资产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2.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评估公司对出租资产租金进行评估,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资产管理处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财政厅逐级审批。
(四)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上级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进行招租。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评审方式确定。
(五)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招租情况编制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并履行审批手续。
(六)资产管理处通过“河南省教育财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学校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和管理
(一)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集中招租,招租期限一般为1-3年,如有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应当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批准,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二)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三)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六个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协同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定期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