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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5月08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主要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校工会、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外事处、总务处、财务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资产优化配置的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实施“资产管理处统管、领用单位专管、使用部门(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归口管理实物形态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和统筹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的申报汇总、审核论证、集中采购、验收入库、编号登记、建卡建账、调拨转让、报损报废;

(四)负责执行学校资产的清产核资、账卡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七)接受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资产管理处完成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项目管理,负责做好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

(一)财务处主管货币形态资产,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学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负责灯光音响等宣传文化设施的管理,以及学校校名、校徽、校歌等学校名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科研外事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科研设备、科研用家具、科研耗材等资产的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园林绿化、房屋及构筑物和其附属设施等资产管理,负责被服装具、学生生活家具、水、电、气、暖、餐饮等设备设施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图书附属品、数据库和电子文献等资产的管理;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校园网络设施、多媒体教学设备及其他信息化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七)保卫处负责消防、安保设备设施的管理;

(八)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实验用家具、实验耗材、教材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的责任,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资产各使用单位(部门)设一名资产专管员(兼职),负责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账、卡核对,与本单位(部门)每一资产使用部门(人)的实物进行核对,保证账、卡、物相符;每一资产的使用部门(人)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遵循“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能通过校内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单位(部门)工作需要和学校现实财力,于每年年末提出下年度申购计划(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附有部门购置论证报告及管理措施;进口设备要在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实行校外专家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年度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学校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和程序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变动,任意采购。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对无计划、无经费来源购置的资产一律不予验收、付款和报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无论用经常维持费,还是用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购置资产均纳入采购计划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报批。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字画、纪念物品等都要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购入的按实际取得价格入账;接受捐赠的,按评估价入账。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的教学、科研设备、图书及基建维修工程配套设备由申报单位(部门)负责填写详细技术参数和要求,交资产管理处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待批复后按财政厅批复的采购形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的组织领导、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采购过程监督等,要制定相应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购置需要安装、调试或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要与供应厂商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确保资产质量或安装、调试后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采购的物资到校时,使用单位(人)应仔细检查商品数量、规格、质量,确认合格后,或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进行登记,资产归口部门组织资产、财务、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编号、建卡手续,然后凭验收单、合同或协议、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款项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使用、维修记录,并定期与资产管理处核对,确保使用中固定资产的安全,维护资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执行、资产总值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部门)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主要是自用。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自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向上级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经过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及时缴入非税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学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内任何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必须按照资产管理程序和财产核算手续办理,不得随意处置,更不得私自变卖。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前,应先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和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实行集中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处置所得一律缴入非税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调出、退休、岗位变动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其他单位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资产评估机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聘请,资产使用单位(部门)不得擅自聘请。

第三十七条 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开展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或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而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学校认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投资损失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及时办理账务核销处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权属证明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知识产权证明等,并将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报告包括学校内部国有资产核验报告和清产核资报表以及学校上报国有资产统计年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的资产核验报告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学校建立年度核验报告制度,并设置和使用专用报表,由使用单位(部门)按规定编制,资产管理处核验汇总,并与财务处协调,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情况进行文字分析说明后,作为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的组成部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清产核资报表和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

第九章 资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树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有偿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十一条 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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