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活动奖品采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学校及二级单位组织的各类竞赛、文化体育、党建等活动。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坚持“谁举办、谁采管”原则,但同一比赛、竞赛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项设置
按照校级、校内二级单位两个层级设置奖励,每次活动原则上设立一、二、三等奖,必要时设优秀奖;获奖比例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校级人均最高限额
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优秀奖50元。
(二)校内二级单位人均最高限额
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60元,优秀奖30元。
第六条 校内奖励额度是指对应金额的实物,原则上不发放现金,报销需提供相应发票、签收单、入库单及表彰文件等。
第七条 采购的奖品是为激励参赛者参赛积极性,应与活动内容相适宜,利于参赛者学习、工作和比赛成绩。
第八条 凡确定为单位部门自行采购,采管员应当按照“货比三家”原则,组织采购性价比最高的商家的物品,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报销单据;采购过程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相互监督不谋私利。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