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以及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坚持必要性、适用性、效益性、共享性和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台(件)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不足人民币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不足人民币3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凡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项目论证与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招标采购办法中明确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使用管理。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内容:
(一)所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工作量预测分析、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须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所购仪器设备适用专业范围,拟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所购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等的经费及购入后每年的运行维修费情况;
(四)所购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所购仪器设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所购仪器设备校内外共享方案。
第八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机构:
成立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论证委员会)。论证委员会人员组成: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专家。分管校领导担任论证委员会主任。
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参加论证会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 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参加论证会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参加论证会的专家需推荐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参加论证会的相关专业专家,由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联合推荐,报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程序:
(一)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
(二)项目管理部门接到使用单位(部门)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
(三)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论证委员会会议,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模板在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第十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一)论证委员会将论证报告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研究。
(二)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列入学校年度招标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经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招标采购部门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情况(指仪器设备的参数变更、预算变更)需要变更的,需再次履行论证、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送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编号。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招标完成后,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招标采购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做好供货验收、建卡、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
超过合同规定时间20个工作日以上尚未组织供货与验收的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管理部门需向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下大型仪器设备)或党委会(10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书面汇报,说明未能按时组织供货与验收的原因及下一步履行合同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供货与验收完毕后,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安装调试,尽快投入使用。
安装调试完毕后,在6个月内尚未投入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需向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下大型仪器设备)或党委会(10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书面汇报,说明未能按时投入使用的原因、预计投入使用的时间。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并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应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八条 闲置一个学年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需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闲置登记表》(登记表模板在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报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等确需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适时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论证委员会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研究通过的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得进行招标采购,否则将给予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未履行报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