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廉政采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政府对有关采购有明确规定的以及合作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学校各单位(部门)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业、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殊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指导与协调校内各单位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责任落实。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校级项目库项目政府采购、新增资产配置等内容,协助财务处编制学校政府采购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接收已立项项目的采购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所需资料,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备案、对外申报。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加强对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指导和监管。
(五)负责办理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事项,组织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和信息发布,做好招标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六)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专家库”和“采购代理机构库”等信息库的建设、使用和监管。
(七)参与对投标(响应)人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成交)人的考察,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八)受理和答复投标(响应)人的询问或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九)负责学校“采购与资产管理系统”的平台建设和“采管员”队伍建设。
(十)负责汇总并管理采购文件资料的立卷整理、保存、移交工作。
(十一)办理进口产品免税等事宜。
(十二)完成学校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作为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及其他采购的监督审核工作。
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根据需要参与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二)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监督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验收工作。
(三)纪检监察负责对招标采购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四)审计处负责编制和审核在职责范围内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等。
(五)财务处负责审核招标采购项目是否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审查项目部门经费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当年年度预算以及款项支付等事宜。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管理职责等进行如下划分: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奖品、证书、印刷品、灯光音响、照相摄像器材及宣传设施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是学校教材、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实验家具、实验耗材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外事处是学校科研设备、科研耗材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是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后勤服务、后勤保障所需货物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是学校图书、期刊、图书附属品、数据库和电子文献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保设备设施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网络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初核、汇总有关项目部门拟入库预算项目,并编报相应政府采购和新增资产配置清单,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核或备案。
(二)负责审核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招标采购需求等,包含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算的编报(工程项目概预算)、技术要求、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根据需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四)根据需要,组织对投标(响应)人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五)参与采购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管及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交叉管理、无法明确业务归口的采购项目,应当经过学校采购决策程序,交由实施管理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项目部门包括各单位(部门),是采购需求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方。项目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立项、论证、预算、审批等前期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开展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采购需求,编列拟入库项目政府采购和新增资产配置清单,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申报,提供经审核的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等招标(采购)技术资料;提供工程类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提供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划许可、立项批复、土地证等招标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四)负责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并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五)采购项目含有进口产品的或采购方式是单一来源的,负责提供报批所需材料。
(六)负责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方面询问、质疑的答复,参与投诉的调查。
(七)根据需要,研究推荐专业技术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有关活动。
(八)负责项目合同履行,收集、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资料。
(九)负责项目初步验收,并对质量保证期内的项目运行及使用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十)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付款结算。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按照《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省集采目录”)及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等。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且在省集采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且在省集采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项目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满100万元,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范围内,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应急采购是指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按照“急事急办、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的原则,经相关决策程序决定后,由负责紧急事项处置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学校“应急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 突发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及实验设备故障的抢修。
(二)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 因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四) 突发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等事件的紧急处置。
(五) 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定的其它应急采购行为。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公开竞价、零星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达到400万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询价。是指由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公开竞价。是指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竞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采购目标对价格的要求,实行“价高者得”或者“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八)零星采购。是指一些金额小、零散的采购行为。属于比较特殊需求商品,单品价格较低,用量单一,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按照“货比三家”和“物美价廉”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非最高价成交)。零星采购适用于不满5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对于不满5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应当在学校遴选的供应商中确定,具体选定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农副产品、特殊实验材料、专用医疗药品,以及经学校认定明显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现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品目、采购方式、限额标准等详见《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目录清单》(附件),该清单根据上级文件变动或项目采购情况及时变更,变更内容另行通知。
第五章 采购流程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购准备
(一)发布意向公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项目部门要在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意向》,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为进一步强化采购工作风险防控,学校建立采购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列入学校重点的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审查工作为集体负责制,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采购工作进度提请发起,项目部门召集,结合项目实际,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资产管理处、技术专家(含校外专家)等部门或人员共同实施。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部门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报
(一)项目部门申报采购时,要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的申报流程及时限,根据不同采购形式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货物类采购需求须提供所参考货物名称、型号、技术标准或参数、数量;说明型号所参考货物技术标准或参数至少具备三个品牌,是否具有排他性;出具合理测算采购数量的依据。
工程类采购需求须提供项目论证结论、估算或测算依据。
服务类采购需求须提供项目研究分析报告、配套项目业务需求说明、政策文件要求或技术标准来源等依据。
(二)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部门提交采购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并按照审批或备案的结果,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
(三)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项目部门发起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形式实施。
(四)凡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项目部门发起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项目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购预算询价
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品采购预算询价办法》(豫医专〔2020〕5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编制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部门提供的经审批过的采购需求,结合项目类型和批准的采购方式,负责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二)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控制价、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技术参数和服务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中标(成交)人的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款。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模板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要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豫医专〔2014〕50号)进行前置审批。
第二十五条 采购信息发布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资产管理处组织在相应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或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发布后,不同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以下时限:公开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组织实施
(一)投标(响应)人按采购公告要求报名,并领取或下载采购文件。
(二)属于委托采购的项目,由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校按照校内评审专家管理规定选派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组建评审小组,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属于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抽取或选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相关职能部门或者项目部门的代表共同组建评审小组,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流程、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依规定程序推荐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由项目部门封存样品,以备后续到货查验比对。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结果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
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在该项目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署
根据采购结果,项目部门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模板,依据采购文件(含答疑)、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及投标(响应)时的承诺、评审报告或纪要完善合同内容,在技术标准、商务条款、售后服务、质保等方面,不低于原采购文件及供应商响应的基础上,与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 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豫医专〔2014〕50号)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署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15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现场踏勘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部门可以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活动由项目部门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处配合实施。现场踏勘原则上安排在采购报名截止后,报名单位应当服从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现场踏勘应组织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供应商参加。
第三十九 采购资料是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有效文档资料(包括电子资料),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申请资料、采购文件(含答疑、澄清)、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纪要)、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六章 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采购、供应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敦促合同相对方按期合法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合同的履行效果。
在完成采购供应后,供需双方须依据采购情况或合同条款履行验收程序。验收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医专〔2024〕10号)执行。
重点工程和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应当采用第三方验收。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就质疑事项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本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本办法开展采购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资产管理处暂停相关项目采购的执行,监督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中标(成交)无效、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其违规行为将被记入学校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违规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
(一)投标(响应)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故意拖延或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履约的。
(七)将采购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九)不按合同约定履约,偷工减料或提供假冒伪劣等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十)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诋毁的。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如工会等),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保密、涉密项目采购应按照保密涉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标采购办法(修订)》(豫医专〔2020〕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目录清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