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指接受捐赠物资和对外捐赠物资。学校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资的主管部门为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捐赠的各类物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捐赠物资为现金的,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并出具收据;指定受赠人的,由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划拨。
第六条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含贵重工艺品、名人字画),由资产管理处报请主管校长、校长同意后,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接受捐赠物资,要给对方出具接收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举行仪式。出具给对方的接收捐赠物资证明,应明确注明自学校收到捐赠物资之日起,产权已归属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接受捐赠物资时,资产管理处应向捐赠者取得购置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作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记入资产账与财务账的依据。
第九条接受捐赠物资应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分配使用建议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捐赠人(单位)若以自己的名称命名捐赠物或建立实验及研究机构,须经资产管理处报请主管校长、校长同意;以捐赠人(单位)的名称命名的捐赠物资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报请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对于受赠的汽车、摄像机、照相机等物资,使用单位要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防止公物私用和占为私有,以保证受赠物资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有权拒收名不符实或实物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物资,受赠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资产管理处做出预算,报请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以货币资产对外捐赠时,经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务处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时,校内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处理,需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捐赠事宜。
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捐赠的物资,资产管理处在捐赠结束后,必须将受赠单位的接收证明交学校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资产对外捐赠,在捐、受双方完成捐赠交接程序后,由资产管理处到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八条以学校国有资产对外进行大额捐赠的,应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不接收和对外捐赠的物资:
(一)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资;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资;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资。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占用受赠物资,或擅自对外捐赠物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