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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14年06月30日 00:00  点击:[]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服务外包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不包括劳动人事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涉及以下经济事项的必须签订合同:

(一)合作办学、资产租赁、借款、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二)商品买卖、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委托加工、服务外包等;

(三)物价部门批复以外的各类收入;

(四)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认为应该签订合同的其他各类涉及经济事项。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资产管理处、合同承担单位(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组成的经济合同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经济合同审签、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登记编号、详细记录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合同编号规则如下:

(一)一级编号统一为我校校名简写“河南医专”的拼音首字母大写缩写。

(二)二级编号统一为合同承担单位(部门)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大写缩写。

(三)三级编号统一为签定合同的年份作为编号的来源。

(四)四级编号序号:按照各合同承担单位(部门)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有补充合同,在四级编号后按顺序标出。

第七条合同承担单位(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合同的审核并依据合同办理资金结算。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合同的审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归档管理、授权委托书的发放。

第十一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学校保留四份,分别由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承担单位(部门)持有。

第三章 合同审批、签订的程序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各项要素进行认真审查。对重大经济合同,要请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审批部门包括合同承担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各审批部门在进行合同审批时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进行严格审查,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主要审查要求如下:

(一)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二)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维护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审批办法。除省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按格式化文本签订的合同外,其它合同应根据经济合同的金额、性质,采取合同承担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联合审签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各承担单位(部门)向资产管理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未招标的说明材料;

(三)工程类包干项目,需提供审计处预审报告;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合同通过相关部门审签后,由合同承担单位(部门)送交资产管理处进行合同分类编号,呈送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审计处盖章,合同文本两页(含两页)以上的要加盖骑缝章,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

合同订立后,承担单位(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文本分别报送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三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担单位(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送审批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经合同承担单位(部门)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且未出具代收款证明的;

(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四)应审计的项目而未审计的;

(五)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六条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校长办公室、合同承担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单位(部门),不得使用本单位(部门)的公章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所签订的合同皆属非法合同或无效合同。

第二十九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审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审查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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