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政府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采购的设备;
(四)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点服务采购。
第四条 未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二章 采购申报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应本着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向学校提出采购申请。
第六条 政府采购是学校物品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年度物品统一采购计划。学校每年10月30日前确定下一年度的物品采购计划及预算。
(一)各使用单位(部门)须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物品采购计划及预算,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相关项目管理部门;
(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 学校年度物品采购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的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计划或增加采购计划外的物品,须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品采购变更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变更计划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变更计划在1~5万元之间的,由校长审批;
(三)变更计划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凡单价为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须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九条 进口物品采购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执行。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实施有关物品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按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物品采购前,均应由资产管理处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待审批后,按财政厅批复的采购形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批复为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
(一)资产管理处在财政厅审批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负责本次招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该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协商,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书;
(二)由使用单位(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提供所购物品的具体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标书制定。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由使用单位(部门)确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标书上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三)按财政厅批复的招标日期进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或委托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评标;
(四)确定中标单位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起草采购合同,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批复为自行采购或自行询价采购的项目
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实施办法》组织校内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批复为邀请招标的项目
(一)资产管理处从符合相应资格,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随机选出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将名单提供招标代理机构;
(二)其他程序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批复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
(一)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二)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谈判小组,按校内自行招标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批复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由资产管理处按校内自行招标的程序,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招标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后采购。
第十七条 批复为定点服务、协议供货单位购买的项目
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并在“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栏所列产品中具体查询品牌和对应供应商,网中所列的所有产品及服务项目均属购置范围。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及付款
第十九条 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项目管理部门召集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验收。
凡招标物品符合招标文件及供货合同要求且技术参数一致、质量合格的物品,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拒收。
第二十条 政府招标采购物品的结算,由财政厅支付中心支付的,资产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备案,待财政厅审批后打印出《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按照学校报销程序审批后,交财务处为中标单位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章 建卡
第二十一条 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物品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建固定资产卡。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以下文件应由资产管理处归档保存:
(一)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物品采购计划及预算;
(二)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的年度物品采购计划及预算;
(三)各单位(部门)物品采购变更申请表;
(五)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议书;
(七)招标文件;
(八)中标通知书;
(九)物品采购合同;
(十)验收报告;
(十一)其它有关物品采购的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