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质优价廉、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申请和编制招标文件(草案)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招标活动组织、协调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接受项目部门提出的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含技术条款、参数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2)审核招标文件草案,并完善招标文件;(3)确定招标形式;(4)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5)签收、保管投标文件;(6)组织开标、评标和推荐中标人活动;(7)开具中标通知书;(8)整理招标情况纪要。
第六条 监察室负责监督开标、评标、定标、项目结算等招标活动,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招标活动有质疑权和否决权。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周期
第七条 招标范围
凡单品种及同类品种全年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或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维修)项目,均应进行招标,具体包括:
(一)新建工程:凡政府和学校投资的新建工程项目(规定由政府组织招标的项目除外),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扩建、改建、拆迁、装修、安装、维修工程;
(三)仪器设备: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医疗器械、学生公寓用品、办公设备及后勤用品等各类大宗物资;
(四)消耗性材料和物品;
(五)物业管理、技术服务、车辆维修及相关服务产品。
第八条 招标周期
以单价中标、分批供货的消耗性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各类服务型项目,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每年招标一次。任何设备和物品,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供货商未履行投标承诺,重新招标。
第四章 招标形式
第九条 招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学校自主招标。
(一)委托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采取委托招标形式:
1.由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资、融资的项目;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委托招标采购的项目;
3.因受专业限制,学校现有技术能力难以满足法定评标专家要求的特殊项目。
凡属委托招标项目,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者,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自主招标
1.公开招标:通过学校网站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参考项目部门的推荐,依据投标人的资质、信誉,确定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良好的拟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议标:对因条件限制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项目,可以议标。议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急需获得、且造成这种紧迫性的情况不能预见的;
(2)经前期调研,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属单一来源、独家制造或只有两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原采购物品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每个具体项目的招标形式,由资产管理处提出,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评标标准(依据)和方法;
(七)附件(根据项目确定):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格式;
10.信用证样本;
1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及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
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 ,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草案制定后,资产管理处组织评审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专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依据专家审核意见将招标文件整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及招标部门的意见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对已发放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15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校长审批备案。招标部门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放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5个工作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部门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九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符合议标条件的可采取议标。
第二十条 无特殊情况,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第七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在规定时间,在我校资产管理处、监察室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学校自主招标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室从项目部门、使用部门 、财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随机抽取,使用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参加,组成评标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八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提交《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草案)》
需要招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填报《项目招标申请表》,拟订《招标文件(草案)》, 送交资产管理处。
(二)审定、发售招标文件
资产管理处依据自身职责,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招标文件正式文本,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对资质初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产管理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投标答疑。
(三)进行资质审查并接收投标书
对投标者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在标书规定的时间内签收、保管投标书,对超过时间送达的标书应拒收。
(四)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活动由资产管理处主持,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评标、推荐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纪检监察部门派代表全程监督整个开标、评标、推荐中标人、定标过程。
开标时,投标人、监督部门、项目部门、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处的代表参加,并传阅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均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在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唱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宣读主要内容。开标过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集体讨论,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意见,以评分或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中标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或性价比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后,必须分别填写评标意见表,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内容。
资产管理处向学校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请校长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中标人。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加盖监察室印章。
(六)签订合同
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 资产管理处召集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审计部门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七)项目结算
资产管理处按合同对验收单、入库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按学校财务审批程序,为中标单位办理财务结算。
(八)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由资产管理处整理后,报学校档案室存档备查。
(九)通过招标购入的所有物品均须建账及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或其他部门违反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部门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拒绝执行招标采购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范围和规定而无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的项目,财务处一律不办理财务结算,否则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招标和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索贿受贿、向外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定标后,中标单位逾期拒签合同或不履行义务的,中标无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准参加学校任何项目的投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本校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