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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品采购、基建工程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05月04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品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采购的设备,仪器、材料,试剂以及学校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结算。

第二章 结算凭据

第三条 物品采购首次结算(含一次性结算)的凭据包括:

①用款计划审批单;②中标通知书;③合同;④发票;⑤与首次结算(合同)额一致的供货清单、验收入库单;⑥报销单。

所有结算依据在结算前,由承办部门负责保管。

第四条 物品采购分次付款中间结算的凭据包括:

①用款计划审批单(必须标明合同总额,已付款总额,本次计划付款额);②发票或收据(收据仅用于已按合同总额开具全额发票后的结算);③与结算额一致的供货清单、验收入库单;④报销单。

所有结算依据在结算前由承办部门负责保管。

第五条 物品采购尾款结算的凭据包括:

①用款计划审批单(必须标明合同总额,尾款的支付约定及款额);②发票或收据(收据仅用于已按合同总额开具全额发票后的结算);③使用部门出具的质保期满的证明;④报销单。

所有结算依据在结算前由承办部门负责保管。

第六条 基建(维修)工程首次结算(预付款)的凭据包括:

①基建(维修)工程概况表(见附件一);②中标通知书;③合同;④基建(维修)工程款支付申请单(见附件二);⑤工程专用发票;⑥报销单。

所有结算依据在结算前由总务处负责保管。

第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分次付款中间结算的凭据包括:

①基建(维修)工程款支付申请单;②工程专用发票;③收据(仅用于已按合同总额开具全额发票后的结算);④报销单。

所有结算依据在结算前由总务处负责保管。

第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尾款结算的凭据包括:

①基建(维修)工程款支付申请单;②工程专用发票;③收据(仅用于已按合同总额开具全额发票后的结算);④竣工验收报告;⑤审计决算报告;⑥财政增资批复;⑦报销单。

第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相关费用(指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费用)结算的凭据包括:

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③用款计划审批单(必须标明费用总额及付款约定);④发票;⑤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归档证明;⑥报销单。

所有结算依据在结算前由总务处负责保管。

第十条 发票是进行物品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结算的基本凭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取得的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财务处不得予以结算:

①假发票;②发票内容填制不完整;③发票填制单位财务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名称、发票申领单位名称和合同名称三者不一致。

第十一条 物品采购审批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品采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批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供货清单是进行验货入库、登记入账、物品结算的必要依据。供货清单必须加盖供货单位财务公章,随货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必须以原件形式作为物品采购及基建(维修)工程结算的依据。凡属于招标范围的物品采购及基建(维修)工程还必须将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凡属于招标范围而无中标通知书的物品采购及基建(维修)工程,财务处不得予以结算。

第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如确需变更现场签证,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严格论证后,由总务处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工程变更批件交财务处备案,无工程变更批件的,财务处不得予以结算。

第三章 结算办理

第十五条 物品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方式:

(一)现金付款:一般用于结算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非定点零星采购;

(二)支票和汇票:一般用于结算总额超过1000元的物品采购、基建(维修)工程。

第四章 结算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负责对票据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对票据不合法、不合规、不完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结算事项,财务处有权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负责配合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每月核对学校总账与资产台帐,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总务处负责掌握工程项目付款比例。

(一)建筑安装工程。未取得工程审计决算报告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额的80%;取得工程审计决算报告,并已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后,在质保期未满时工程款支付比例可达审计报告中审定额的90%;质保期满,且经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固定资产增资手续后,支付余款。

(二)设备及安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质保期未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额的90%;质保期满,且办理全部固定资产增资手续后,支付余款。

(三)其他费用。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费用,凭发票,按合同及建设项目相关收费标准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审核物品采购、基建(维修)工程付款比例及工程(维修)项目审计决算,超比例付款不得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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