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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

2014年05月04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设备器材管理,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部门)应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学校的设备器材属于国有资产,全体师生员工要切实增强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学校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的原则,根据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损坏、丢失赔偿界定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原价或现价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器材,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的;

(二)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且后果严重的;

(三)设备器材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且后果严重的;

(四)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

(五)将设备器材挪做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严重损坏或丢失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三)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后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的;

(四)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鉴定属实或有关责任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一)因试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 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第七条 损坏后不能修复或丢失的设备器材,按国家有关折旧的规定计价赔偿。

第八条 损坏后能修复的设备器材,按以下办法计赔:

(一)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九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四章 私自处置设备器材的处罚

第十条 凡私自将非经营性设备器材转为经营性设备器材,擅自变卖或出租学校设备器材者,除没收所得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私自用学校设备器材进行抵押、担保的,除承担因无效合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私自外借学校设备器材者,除责令收回设备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加损失赔偿。

第十三条 凡私自处置学校设备器材者,除经济处罚外,由学校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私自处置事件后,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尽快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设备器材丢失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赔偿处罚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入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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