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0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使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资产来源如何(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投资、贷款、捐赠等),其性质均属国家财产,都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学校的固定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其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专用图书、资料等不受金额限制,均作为固定资产。凡属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或是比较稀缺的物品,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也要计价列入。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我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文件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具体管理采用三级管理制度,即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部门,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总务处、办公室、保卫处、图书馆、信息中心、继续教育部、学报编辑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为二级管理部门,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统一采购各类教学、科研设备,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处负责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对固定资产的购进、调出、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等进行账务处理,指导、监督办理学校资产购置、报废、捐赠的审批手续,会同资产管理处编制学校资产采购预算及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固定资产方面的有关报表。
总务处负责学校家属房及室外建筑物、家具、被服、餐具、植物的管理。基建科负责基础建设范围内在建项目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设备的管理。
科研外事处负责学校科研设备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和各类办公用品的管理。
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设备的管理。
继续教育部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
学报编辑部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
二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建立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和分户明细账,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登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具体使用单位(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位单位(部门)领导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清点、转移、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账,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内人员调出学校或离退休前,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固定资产或赔偿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登记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审批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购置仪器设备等,须提前写出购置申请,报项目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按政策规定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如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认为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经批准授权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状况,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审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进校,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负责监督,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重大项目由项目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逐项鉴定技术指标,签署正式的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部门)在固定资产购置后要认真填写《设备验收单》,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到各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账手续(万元以上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还需办理审计手续),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八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验收购置的物品,并对购进的物品建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其资产编号、品牌型号、金额、使用人及使用状况等详细资料均要输入计算机,定期进行状况分析和养护。
第十九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按市场价格(调拨价格)或评估价格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
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账。
第二十条 每年十二月份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使用单位的账、卡、物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因单位调整或工作需要,固定资产需在学校内部单位之间进行转移,应由转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经交接双方及资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到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交接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各一份,相关单位(部门)根据交接单进行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可在校内调配,以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须办理审批手续。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首先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并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卫生厅或财政厅,待批准后方可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如果固定资产报废金额较大或成批报废,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严禁私自调拨和以物易物。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批文进行账务处理,减少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有偿转让形成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须上缴,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的资产,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外借或出租。如果必须校外借(租)用的,需经学校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借(租)出单位必须与借(租)用单位(部门)签订借(租)用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借(租)用期限、使用管理、毁损赔偿责任等。借(租)用收入应上交财务处。借(租)用到期,由借(租)出单位负责催还,归还后到资产管理处注销。
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借用的,需经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用于经营方面的固定资产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设备,应提取固定资产占用费,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提取折旧费。提取的占用费和折旧费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撤销、合并或改变性质,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并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调整账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财产,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