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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标采购办法

2020年07月15日 10:5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保证招标采购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的预算内经费、预算外经费以及其他经费办理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采购项目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项目管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外事处、总务处、图书馆、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奖品、证书、印刷品、灯光音响、照相摄像器材及宣传设施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材、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实验家具、实验耗材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科研外事处负责学校科研设备、科研家具、科研耗材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总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园林绿化、被服装具、学生生活家具、水、电、气、暖、餐饮设备设施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图书附属品、数据库和电子文献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保设备设施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多媒体教学设备、校园网络设施及智慧型校园建设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未列入上述项目管理部门管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由实施管理该项目的单位(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部门),是指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单位(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拟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负责审核学校招标采购计划,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负责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研究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负责核对、整合学校招标采购计划,建立年度招标采购工作台帐;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工作,校外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工作,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编制、发布招标公告;

(五)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名;

(六)负责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招标文件;

(八)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九)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十)负责编写评标报告;

(十一)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资料归档;

(十三)负责组建并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十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不含工程类项目)支付工作;

(十五)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以上(四)—(十一)项中的部分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归口招标采购项目及经费预算初审工作;

(二)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

(三)负责提供工程类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资料,报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四)负责审核其他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须具体、详细,但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等);

(五)负责及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资料(技术参数);

(六)负责对投标人的技术答疑及其他方面的技术工作;

(七)负责投标人的踏勘现场工作;

(八)参与招标办组织的有关考察工作;

(九)负责保管招标货物样品;

(十)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并呈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十一)负责督促供货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供货;

(十二)负责组织使用单位(部门)和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并将签字后的完整的验收手续交招标办;

(十三)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监察室是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负责监督招标采购工作的程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招标采购结果行使否决权;

(三)负责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四)负责监督招标办在“招标代理公司评标专家库”或“学校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专家;

(五)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范围: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校级集中采购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或委托项目单位(部门)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由招标办统一组织校内招标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四)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网上商城,按照财政厅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部门)须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第十四条国家、省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分散采购一般采用网上商城和自行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向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询价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此基础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网购”方式登录网上商城平台,对所需商品在不同电商之间进行比价,选择合适的商品下单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

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拟定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报财政厅审批,非政府采购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招标办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入库项目清单及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采购项目制定招标采购工作台账。

(二)预算询价

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品采购预算询价办法》执行。

(三)编制、发布招标公告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负责编制、并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投标报名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名;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名。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监察室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需要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采购项目,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编制招标文件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审核技术参数部分,招标办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审核),审核后的招标文件报主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签。

(七)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负责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八)踏勘现场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九)接收投标文件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负责接收、保管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保管投标文件。

(十)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招标办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必要时可聘请校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由上级部门在相应的“政府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非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相应的“代理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参加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非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评标的学校代表,预算在100万(含)以上项目由项目主管校领导担任;预算在100万以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除外)担任,但制定该招标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十一)开标

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负责组织开标;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

(十二)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初评、详评结果编制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十三)定标

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四)公示

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十五)发放中标通知书

自主招标采购项目、委托招标采购项目,分别由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编写、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六)签订合同

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七)验收、建卡

学校成立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采购物品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由资产归口部门(即项目管理部门)牵头,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组成。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条码,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联)分别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使用单位(部门)建账使用。资产条码由使用单位(部门)领取,并粘贴在相应固定资产不易磨损处。

使用单位(部门)负责采购物品登记工作。根据供货清单,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采购物品相关信息(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国资号、国资大类)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使用单位(部门)打印物品验收单。

符合招标文件及供货合同要求且技术参数一致、质量合格的物品,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拒收、更换。

(十八)结算

各单位(部门)招标采购项目(不含基建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划拨至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提交的物品验收单、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卡片、发票等,为采购或中标单位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其中质保金部分到期后须经使用部门(单位)签字确认,方可办理支付。

政府招标采购物品的结算,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资产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备案,待财政厅审批后打印出《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按照学校报销程序审批后,交财务处为中标单位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章 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或组织超越权限的招标采购,不得擅自改变招标采购程序,不得擅自添加或删减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干扰开标、评标会议的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结果。

第二十条编制合同应当以招标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及相关资料为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按单方意愿编制合同。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招标采购的项目和未经验收工作小组验收通过的招标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付。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标办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均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在招标采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督部门投诉、检举、控告,监督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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