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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20年06月05日 10:1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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